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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发:《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2)

时间:2016-06-20 11:20来源: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王灿发:《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亮点 6
    加大处罚力度
    这次修订草案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比如纳入按日计罚措施。虽然按日计罚在新《环境保护法》里面已有,但在以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没有的。
    其次,对于超标排放者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王灿发说:“以前超标排放污染物,是按排污费两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罚款。但是这样的处罚就很容易出现江苏省某化工厂超标排污仅被罚几百元的情况。而有时,对污水处理厂等排放量很大的企业,发现一次排放超标,有可能罚款额非常之大。这次修订就规定了只要超标排放,就处罚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罚款。若仍不改正的,则会采取限制生产或停业关闭措施。这样的规定改变了以前‘要不然罚得很少,要不然罚得很多’的这一畸轻畸重的情况。”
    再次,对设置违法排污口的处罚也比原来重了很多。违法设置排污口从原来罚款2万元~10万元,变成处罚20万元~100万元;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原来处罚10万元~50万元,修订草案提高到罚款50万元~150万元。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这比以原来罚得重很多。
    王灿发表示,以上这些都是加重处罚力度的表现。现在很多条款都是可以罚款10万元~100万元,在很多方面也规定了可以按日计罚。
    亮点 7
    排污许可证范围扩大
    排污许可证适用范围比之前也扩大了很多。原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修订草案除了规定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外,还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亮点 8
    环评、检测机构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防止环评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修订草案在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环评、监测相关机构的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水环境监测设备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具有重大过失,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王灿发表示,这也是以前《水污染防治法》中没有的。假如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或者环评中弄虚作假的话,将会与排污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这将有助于防止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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