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达标排污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时间:2016-08-03 09:4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达标排污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环境污染损害案件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Z某应当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造纸企业污水流入了自家鱼塘,并因此至鱼死亡,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而损害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损害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损害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者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后应指出的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