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标排污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Ⅱ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什么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造纸企业应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不过环保法虽然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的环保单行法律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还是有些不同。例如,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时,如果遇到水污染防治法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一致时,还是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企业达标排污是否能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在实践中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过去有的法律将“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所以应当坚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并未区分是否合法排污,而是不问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使污染者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是只要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因此,造纸企业以排污达标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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