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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环保法》内容区别对比一览

时间:2015-01-14 14:13来源:GEP Research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新旧《环保法》内容区别对比一览

新旧《环保法》内容区别对比一览

方面 原《环保法》 新《环保法》 解读
新建项目的环保约束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明确“环评不过、不得开工”。
限期治理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令环保治理不力的央企系企业停产,不需上报国务院,地方政府即可
企业违法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用按日连续计罚,取代一次性罚款
新增 对于偷排、未经环评上马污染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偷排、未经环评上马污染项目的企业,不仅罚款,更可被刑拘
政府违法责任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若包庇污染企业、挪用征收的污染费、发现污染举报后未及时处理、未及时责令污染企业停产、伪造监测数据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明确地方政府若执法不力,主管部门将被记过、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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