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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3)

时间:2016-09-21 10: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环评擅自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二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等。然而,新环评法并未明确“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结合国家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确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以咨询评估机构评估的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如果建设项目投资额难以确定,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建设项目投资额咨询,将咨询机构认定的投资额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依据。同时,对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投资额审计,以审计认定的数额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的依据。

       从证据角度看,咨询机构或者审计机构认定的投资额相对而言客观性更高,更接近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本来数据。但是,无论是委托咨询机构还是审计机构,均需要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或者审计费用。在目前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部分费用仍然需由财政承担,这无形中增加了环境执法成本。同时,咨询、审计效果如何,还有赖于项目建设单位的配合,客观上也增加了操作的难度。

       从简化执法手续,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环境执法部门也可以通过“询价”方式,向社会上同类建设单位发送同类项目投资额的“询价函”,从而确定违法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保证证据的相对客观性,可以向多个同类项目单位进行询价,在平均值基础上合理确定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这种方式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寻找同类项目可能存在困难。

       总之,执法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确定方法,做到既维护法律权威,也保障行政执法效率。同时,我们也期待环境保护部出台相应规定,简化建设项目投资额认定办法,提高基层环境执法效率。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作者:赵建峰 刘华军,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

原标题: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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