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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2016年)(2)

时间:2017-03-14 18:5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摘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2016年)

       2010年

       7月1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公告《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明确提出“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发电技术”。

       2011年

       4月19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出土地资源紧张、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2012年

       4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文),规划要求:“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到2015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其中东部地区达到48%以上、鼓励焚烧发电和供热等资源化利用方式”。

       为进一步引导垃圾发电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801号文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垃圾发电的补贴政策:“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从国家政策面为垃圾发电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被誉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走向快速发展的里程碑。

       2013年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发布,提出在2015年前把环保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并重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87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35%以上。

       2016年

       9月,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文《“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征求意见稿)》再一次提出:“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新疆、西藏除外),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国城镇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34万吨/日。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吨/日的焚烧设施”。

       10月22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文中首先肯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作用,同时提出“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该《意见》首次提升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地位(黄线保护范围),彰显了国家坚定支持垃圾处理采取焚烧发电的决心。

       12月,国家能源局颁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国能新能【2016】291号):“其中日本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的70%以上。”“发展布局和建设重点”中提出:“鼓励建设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应用现代垃圾焚烧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水平。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和减少邻避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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