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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年)(4)
时间:2014-03-19 17:45来源:GEP Research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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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年)
(5)市政垃圾回收或者拾荒回收
部分废旧家电被当做生活垃圾遗弃,由市政垃圾回收部门回收。此类回收数量很少,一般被拾荒者回收后卖到废品收购站。
2010年7月31日后,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经招标合格的家电回收企业回收后,统一交至有处理能力和资质的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山西省开始建立规范化的回收渠道。
目前,山西省共有包括国美电器、苏宁电器等在内的14家回收企业。这14家企业,均是依托销售建立回收渠道。
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以来,截至2010年11月,以“以旧换新”模式,销售“一脑四机”共4万余台,销售收入近1.4亿元。相应回收上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4万余台,共补贴80余万元。其中以电视机回收数量最多,接近回收总量的60%。11个地市中,省会太原市回收数量最大,占到回收总量的80%以上;其次是运城市和临汾市,分别占回收总量的6%和5%。
2.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现状
目前,山西省尚未建立起规范化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入旧货市场后,经违法翻新后再销售给二次消费者或者农村等偏远贫困地区;或经地下拆解工厂非法拆解,获得有利用价值的零部件,销售给原厂商再制造,或者至售后服务部和维修站用于维修,或销售给其他厂商改为它用;不能直接再利用的零部件,经废品收购站或维修站等回收材料后,销售给原材料制造商循环利用;而完全失去利用价值的部分,则当做垃圾由市政部门与普通生活垃圾一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尚缺乏监管措施,非法处理和跨境转移的现象普遍存在。
山西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后,正在积极寻求和建立规范化的拆解处理企业。目前,太原、阳泉、长治、临汾等地正在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预计拆解规模将达200万台/年。现状以旧换新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省商务厅监督。按照规范要求各回收企业自建储存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暂存。待拆解处理企业建成后,统一交至拆解企业处理。
2.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机制
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监管属薄弱环节,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之前甚至存在着监管空白。尽管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曾以晋环发[2009]131号文件出台过“关于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监管,保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环境安全,但实际执行效果甚微。
2010年初,山西省被国务院列入家电以旧换新推广省份,推动了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处理工作。我省商务厅、财政厅、环保厅等七个厅局联合下发了《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对各厅局的职责、废旧家电“销售—回收—拆解处理”的要求、经营处理模式等予以详细规定。目前,我省配合家电以旧换新,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采取的管理模式是: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省环保厅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经由省政府批准后,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目前我省确定的14家回收企业均为销售回收双中标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正在筹备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购买人在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有上限规定);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补贴范围内的旧家电交授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运输费用补贴;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借着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契机,山西省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现阶段的实施情况来看,该管理体系是适宜我省废弃电器回收处理体系发展的。
2.3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尽管今年7月份以来,山西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1)拆解处理项目进度缓慢,制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以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开始得到有效回收,但省内拆解处理项目行动较晚,建设进度赶不上回收的实际需要。目前,尚未建成一家规范化的拆解处理企业,而致使大量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只能存储于库房中,而得不到及时拆解处理,给环境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2)回收处理渠道单一,社会化回收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体系主要是依托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建立起来的“中标销售企业—中标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模式。而对于不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尚没有形成适用的回收处理机制,基本属于环境监管的盲区。
(3)缺乏针对性的立法和监管机制,难以彻底杜绝非法拆解
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置尚处于起步阶段,只是通过家电以旧换新建立起来的回收渠道。而针对长期存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通过非正规回收渠道流失,进入地下拆解工厂进行非法拆解的现象未得到有效监管,也没有相应的针对性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进行约束。
(4)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公众自觉意识尚未形成
教育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一些企业和居民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缺乏环保意识和节约资源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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