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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设置专业环保警察

时间:2015-04-29 10:20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国多地设置专业环保警察

江苏成立首支专业环保警察队伍:

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不久前得到了宿迁市设置环境保护警察支队(环境保护分局)的编制批复。这意味着,江苏省首支专业的环保警察队伍即将投入战斗。一些江苏省一线环境执法人员呼吁,设立环保警察专职化制度,提高环境执法部门的职能服务水平,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新《环保法》实施,催生涉环案件激增

1月13日,常熟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大义管理区东联村向阳路边的废弃鱼塘填埋场,违法倾倒工业污泥。

接报后,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查获两辆装载20余吨工业污泥的货车。1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停放在小山停车场的两辆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扣押。由于产废企业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位于无锡新区,常熟市环保局调查搜集证据之后将案件移交至当地环保部门处理。无锡方面的回函称,拟追究SK海力士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两辆违法倾倒工业污泥的货车被常熟市环保部门贴上了“封条”。

“能够顺利查扣这两辆涉案车辆,得益于常熟市警方派驻在常熟环保局的一位民警全力协助。”常熟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刘玮坦言,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如果有一支既专业又专职警察队伍参与处理环境违法案件,那对环境执法来说无疑是如虎添翼。

据了解,早在2013年8月,苏州市公安局就在江苏省率先成立“环境与食品药品警察支队筹备组”。常熟市警方目前对接环保部门的这位警察,隶属于常熟市治安大队下设的侦办“环食药”案件的一个部门。

为适应日趋增多的涉环案件,江苏省多地警方在治安部门中下设了处理涉及“环食药”案件的民警,并派出民警进驻环保局设立警务室,实行行政和刑事联合执法、联合办案。

“新《环保法》实施后,很多案件都亟待处理。警方派驻的民警都是治安警方部门调配出来的。面对数量激增的涉环案件,警方派出的力量就显得捉襟见肘了。”一位江苏一线的环境执法人员如是说。

设置专职“环警”,有利于行政与刑事执法无缝对接

近日,宿迁市公安局得到了宿迁市设置环境保护警察支队(环境保护分局)的编制批复。这意味着,江苏省有了首支专业处置涉环案件的警察队伍。

宿迁市在江苏省率先组建环保警察队伍,这让一些江苏省环境执法人员看到了希望。据宿迁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姜传伟透露,部门初建,支队长和政委就去外省调研学习取经去了。用不了多少时间,一个成建制的环保专业警察队伍,将自上而下分级组建,协助环境执法人员有力打击涉环犯罪活动。

“让环境违法行为入刑,这对环境监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宿迁市环保宣教中心主任李培忠曾经在环境监察部门工作多年。他说,新《环保法》实施,对多年来没有刑事执法权的环境监察人员带来了挑战。新《环保法》实施前,环境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偷排危险废物行为,就处以行政处罚。现在如果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就需要具体鉴定。在取证、摄像、口供、笔录等方面,执法人员需严格依照程序。

李培忠说,环保警察可以对环保行政部门职权之外的、破坏环境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这是对环保行政部门职权的有效弥补,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效改变了以往“以罚代法”敷衍了事的处理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此外,环保警察的设立,还可以减少环境执法阻力。

江苏省善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斌认为,环保警察理念的提出,是对环保部门职权空白的有效弥补。专业环保警察队伍出现,有利于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广东多地设立环保警察:

广东省多地近年来积极探索“环保警察”执法模式,在地方公安部门组建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使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常态化、专业化。

目前,佛山市、顺德区、汕头市潮阳区、肇庆市先后设立“环保警察”。去年1月~11月,广东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65.9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27.4万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13177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718家。

据了解,目前,“环保警察”的执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安局派员入驻环保局,联合执法模式;另一种是,作为公安局的单独警种,独立办案。

2006年3月,河北省安平县公安局成立了“环保公安”——安平县环境保护派出所,设在县环保局。干警由县公安局派出,属于公安局编制序列,与环保局法规科合署办公,在环境执法时民警同时出动。安平县环保警察模式属于“入驻式联合执法”模式。其他类似的模式还有2011年成立的湖北省大冶市(县级市)环保警察大队;2014年重庆市忠县公安局环保警务室等。

云南省昆明市采取的是公安机关主导的模式。2008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保分局正式揭牌。分局由60名环保警察组成,2010年9月,与水务治安分局合并更名为水上治安分局。类似的还有2013年成立的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目前, 公安部门内设独立警种模式在实践中已有广泛探索。如2014年10月成立的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等。这种模式在省级层面也有诸多实践。2012年8月,山东省公安厅组建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总队;2014年4月,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的挂牌;2014年4月,辽宁省公安厅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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