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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

时间:2014-12-10 11:23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 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宣布正式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 在12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称,此举将推进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工作走向新高度。 12月4日下午,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次开庭,审理了泰州市天价环境污染赔偿诉讼上诉案,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推行专业化审判,31家基层法院集中承担审理工作 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说:现行的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宣布正式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

在12月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称,此举将推进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工作走向新高度。

12月4日下午,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首次开庭,审理了泰州市“天价环境污染赔偿”诉讼上诉案,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推行专业化审判,31家基层法院集中承担审理工作

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说:“现行的《环境保护法》颁布20多年了,由于种种原因,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环境案件数量极少。即便如此,由于受法院地域管辖和内部职能分工等因素影响,这些案件也被分散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分散在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部门,这使得我们难以及时准确把握环境案件审判规律,难以培养锻造出适应环境案件特点的专业法官团队,导致出现工作瓶颈。”

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益为社会瞩目,且多为公众诟病。而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现状仍存在薄弱环节,不能迅速妥当回应公众对环保的呼声与需求。在诸多矛盾中,环境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2013年,江苏省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到的环境信访投诉量高达5万件,而全省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一审环境案件仅为85件,出现“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的现象,这与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不足有一定关系。

为突破这一瓶颈,江苏省高院决定,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审理,并确定了31家基层法院集中承担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

近一年的审判实践证明,“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效果良好,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出现上升势头。

2014年1~10月,江苏法院受理一审环境刑事案件65件,超过2004年~2013年10年全部案件的总和。受理一审环境民事案件152件、一审环境行政案件41件,与去年全年相比都增加了两倍。同时,还受理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672件,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水到渠成。

掌握审判工作规律,打造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

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主要是为了保障江苏省生态文明新体系建设,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业务壁垒,以及掌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锻造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司法能力。

刘建功介绍说,生态文明建设关乎民族未来,江苏省人口密度大、人均环境容量小、单位国土面积工业污染负荷高。在紧迫形势下,缓解资源压力、完成减排任务、改善环境质量方面都面临着重大挑战。设立专门审判庭,防范环境风险、化解环境纠纷,保障生态文明新体系建设时不我待。

与普通案件相比,一起重大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既会出现索赔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也会出现因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与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还有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以及检察机关追究的渎职乃至贪腐问题的刑事案件。建立专门审判庭,可避免出现不同审判部门认识角度不一带来的裁判尺度差异。环境案件牵扯的诸多复杂因素,需要法官对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有更专业、更深刻的把握,设立专门审判部门,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据了解,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审判部门挑选有经验的法官,集中精兵强将,发扬整体合力。

■链接

审判庭审理哪些案件?

今后,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将审理环境行政、刑事、民事等方面案件,包括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等。

行政案件

包括因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保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刑事案件

包括《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以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此外还有“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案件;

民事案件

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包括环境资源保护机关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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