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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汉市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时间:2015-02-06 10:25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近日召开廉政工作暨传达学习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会议,会议通报了环境保护部关于部分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情况。同时,武汉市环保局纪检组长陈文捷在会上宣讲了《武汉市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环保问责方式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湖北省武汉市环保局近日召开廉政工作暨传达学习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会议,会议通报了环境保护部关于部分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情况。同时,武汉市环保局纪检组长陈文捷在会上宣讲了《武汉市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市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刁难群众、侵害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或不按服务承诺办理应办理的事项,引发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将被严厉问责。

《办法》于2015年1月25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问责的方式分为9类,最为严重的将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是开除等行政处分。

《办法》有七大条共计49小条,详细规定了应当被问责的情形,其中包含了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处置群体性及突发性事件和履行行政职责时应当被问责的情形等。

武汉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的施行,将对环保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例如,新《环保法》规定企业超标排放,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报请政府批准责令企业停业关闭。《办法》规定,如果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就将被问责。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并与9类问责方式相对应。

其中,工作人员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有以下14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被问责: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依法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责令或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未依法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不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代履行、强制拆除等环境保护强制措施的;不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在环境监察、行政许可、环境监测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或处理不当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或环境监管过程中,因部门配合不力,出现严重后果或导致不良影响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不力,导致管辖区域出现较大环境污染事件、较长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的;环境投诉、信访处理不力、不及时的;环境服务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武汉市环保局纪检监察部门表示,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大背景下,《办法》还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违规接受下级机关、部门、服务对象等赠送的各类物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将被问责。

据了解,武汉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处和有关部门将按照管理权限执行问责程序,包括问责线索的收集和整理,问责事实的调查和核实,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

武汉市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还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标题:武汉市环保局系统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出台 严格问责规范环保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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