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

时间:2016-08-04 14:4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政府 点击:
【摘要】《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象要素中可被开发利用的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第三条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将由地方承担的气象基础性公益事业部分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区划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产业化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基本知识,宣传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和科学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