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3)
第三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二条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行业,应当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技术,推进企业间、行业间、产业间耦合共生,实现能量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废物交换利用。 企业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优化经济要素和资源配置,延伸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应当积极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园区内企业的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和水的分类循环利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赤泥、尾矿、冶炼渣、煤矸石等工业废物以及余压、余热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抬高售价、拒绝交易等手段,限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购买生产所必需的原材料。 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向社会供电、供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可再生资源发电优先并网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办公设备等产品的再制造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的再利用,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再制造、再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再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筑与小区,应当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推进生物质发电、供热、沼气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和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进行综合利用,对废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病死畜禽等贮存设施及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集中连片的渔业养殖区应当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条建立和推行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综合循环生产模式。 鼓励和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联合与协作,推进统防统治、种养循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可以重复利用的应当进行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分拣加工中心,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展再生资源收集、分类、初加工、储存、运输和交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体系,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机场、港口、车站、公园、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实现垃圾分类回收。 第三十四条具备条件的水泥、电力和钢铁等企业可以与政府或者产生废弃物的企业签订协议,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参与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城乡居民对不再使用的家具、衣物、儿童玩具、家电及电子产品等物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将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学习用品进行交换、交易或者捐赠,提高利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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