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我省热电联产行业有序发展,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热电联产行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以热定电、降低消耗、控制总量、加强治理、推进减排、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5年第22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五)《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八)《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 (九)《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 (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61号); (十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2011年修订); (十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十四)《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的通知》(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热电联产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热电联产应当“以热定电”为原则,拟建热电联产项目应是集中供热规划中的热源点。 环境质量已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尤其是特征污染物超标的区域,除满足特征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与超标的特征污染物相关的热电企业。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应替代供热范围内分散燃煤锅炉和燃煤热媒炉。 三、生产规模与工艺装备 按热负荷需求规划热电联产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背压机组,鼓励次高压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及以上参数机组,鼓励现有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一家热电厂原则上最多只保留一台抽凝机组。鼓励整合优化现有供热(电)源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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