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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方案全文】

时间:2016-09-06 15:3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重庆市政府 点击:
【摘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逐步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结合重庆市实

渝府办发〔2016〕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不断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有序放开、公平竞争和多元化供应,逐步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及监管

       (一)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国网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全市直接交易工作。

       (二)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直接交易主体准入条件,制定交易规则,监管直接交易工作。

       (三)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完善和调整输配电价方案,监督检查直接交易过程中有关价格执行情况。

       (四)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监管直接交易各方交易行为。

       (五)国网市电力公司负责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等工作。

       (六)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本地区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及供电企业。

       二、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

       (二)电力用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允许组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打捆”参与直接交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三)售电公司: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电企业: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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