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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时间:2016-09-12 16:2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南省政府 点击: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建设完善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河南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6〕15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0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建设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健全点位、共享信息、自动预警、严格考核”的建设要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健全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监测自动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初步建成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加快生态文明和美丽河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点位、完善网络。

  1.建设科学全面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全省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等区域布设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成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140个,主要大气输送通道监测点位6个,大气灰霾站1个;省辖市所有建制区均建有能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六项因子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以下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每个县建成3个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其中2个在县城建制区、1个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基本形成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积极优化完善气象要素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

  在全省主要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湖泊水库、重要城市内河、重点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区布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82条河流上布设省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228个,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95个;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布设水质监测点位72个,其中水质自动监测站14个;在城市主要河流布设水质监测点位60个;各省辖市在本辖区布设完善市控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形成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优化完善地下水、重点流域、重要湖泊水库、重点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点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在耕地、林草地、敏感区域、污染典型场地等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省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412个,基本形成能够反映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网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在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区域开展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省级建成电离辐射自动监测站54座(其中超级站3座),电磁辐射自动监测站48座;布设重点流域(区域)河流地表水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断面30个、水库(湖泊)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20个、地下水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30个、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4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30个、干湿沉降物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28个。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布设市、县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本形成我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在草地、林地和森林、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农村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开展草地覆盖率、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水土流失面积、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声环境等方面监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的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工作需要和本地、本部门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估与考核要求,拓展监管区域,增设监测点位,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实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区域和监测点位全覆盖。

  2.明确重点污染源监测责任。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省、省辖市、县(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建成稳定运行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分别实现与国家、省、省辖市、县(市)污染源监测平台联网,对重点污染物排放实施实时监控与监管预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对国家、省、省辖市、县(市)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开展养殖和农业面源、机动车污染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监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公安厅、农业厅、畜牧局)

  3.加强生态遥感监测。依托国家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及大气环境监测卫星监测资料,开展遥感监测解译工作,实现对省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地区的监测。(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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