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3)
三、主要举措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2016年10月底前,设区市和县级市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并于12月底前完成报批;2017年6月底前,其他县城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各地在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已完成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在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科学界定城市增长边界,保护好山、水、田、林、湖自然本底,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础。要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二)落实建设管控手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划定并落实蓝线、绿线,建立和完善规划管控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备案机关。要将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蓝线规定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三)制定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和当地实际,开展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制定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的标准规范或技术导则,因地制宜指导建设。 (四)抓好典型示范引领。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自然条件的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居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城镇等示范建设。2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在市区范围内至少建成1处不少于3平方千米的示范项目,各县(市)要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全省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试点城市、示范区域、示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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