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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4)

时间:2016-09-19 15:5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省物价局 点击:
【摘要】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浙江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细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建设厅牵头负责研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水利等部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检测评价方法,组织修订和完善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人居环境奖等创建载体标准,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统筹,通过奖补方式,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气象局要做好气象业务服务和长年降雨、气温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加大投入支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投入海绵城市建设,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产业扶持。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成立海绵城市建设产学研中心,打造全产业链的海绵城市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和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和引领导向作用,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严格督查考评。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省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各地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强化宣传培训。省级有关部门要联合组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专家队伍,为各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各地要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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