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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2)

时间:2016-09-27 09:4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中国环境报 点击:
【摘要】河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河北省森林、草原、湿地、沙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具体内容如下:

  三、推进制度创新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支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提高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我省坝上、衡水湖、白洋淀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综合采用财政补贴、资金奖补等方式,支持生态保护补偿领域PPP模式项目实施。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体系,加大对国家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资金支持力度,有效保障生态功能区生态环保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加强收费基金和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从煤炭、石油、矿山开采、电力开发及大中型供水工程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核,制定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分配与考核结果挂钩机制。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力度。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地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各类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负责)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

  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示范建设。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加大各类补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包括资金补偿、人才补偿、智力补偿、实物补偿在内的综合性补偿办法,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试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负责)

  研究制定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和完善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因地制宜调动更多民间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健全全省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森林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对在生态保护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失、发展受到限制的个人、机构与地区开展补偿。适时启动国家公园试点创建工作,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加快构建京津冀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与京津建立跨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继续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尽快推动津冀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方案落地。推动建立京冀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研究并签订密云、官厅水库上游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积极探索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因地制宜探索灵活多样的省内地区间横向补偿方式,研究制定省内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多种方式建立横向补偿机制。省级建立以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省内横向生态保护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负责)

  (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

  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各地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测算方法;在补偿和受偿双方协商基础上,根据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推动建立科学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逐步提高重点领域、典型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我省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基本全覆盖,河流地市界水量监测全覆盖,年入河废污水量300万方以上的排污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测逐步实现全覆盖。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站网络布局,加强草原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全面开展耕地环境污染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会同省林业厅、省农业厅负责)

  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量化指标。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负责)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引导评估机构对受补偿地区的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面积和质量开展第三方评估,确定各类生态资产存量,分析评价受补偿地区的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功能量和经济价值。(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清晰界定我省国土空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逐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强化生态保护补偿科技支撑。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强化相关的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研究,加强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负责)

  (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

  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新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试点。支持企业、组织及农户实施清洁生产,引导生态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优质优价。(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负责)

  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工作安排,择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厅负责)

  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实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平衡。综合考虑重点排放行业排放水平、数据基础、减排潜力及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重点排放行业配额分配方案,鼓励市场化交易。建立生态产品交换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能源局负责)

  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水权交易方式。以区域用水总量和河流水量分配指标为基础,合理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并确权登记。充分利用水权交易平台,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完成河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流域,探索开展地区间水权交易。(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加快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科学有序推进我省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初次核定和分配工作,力争2016年底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确保2017年底初步建立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推进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确保我省新、改(扩)建设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均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信息管理平台,定期组织开展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落实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总量及配额分配方案,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启动我省相关准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负责)

  协同加快农业发展方式向生态绿色转变。严格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支持我省符合节能和环境标志技术标准的产品申报进入国家节能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全面推行绿色、生态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积极开展减化肥、减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化施用,构建农产品全程监管管护技术体系,促进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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