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海绵城市是构建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生态城市的重要理念和方向,是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和载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有序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要战略机遇,围绕吉林新型城镇化建设,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中,突出规划的引领调控作用,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减灾能力。 ———生态优先。将自然途径与人工措施相结合,在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积存、渗透、净化和利用,促进城市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转变方式。通过采用 “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实现由传统 “快排 ”的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方式转向由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与景观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可持续排水系统建设方式的转变。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设施现状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等因素,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做到因地制宜、因水制宜、有的放矢,避免盲目建设。 ———分类实施。充分发挥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建设项目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新城建设严格遵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黑臭水体整治、雨污分流改造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等任务充分联动,有序推进既有建成区海绵城市改造。 ———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完善政策支持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三)建设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设区城市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制定与当地财政相适应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到2018年,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全面开展,白城市完成国家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任务,长春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梅河口市、珲春市等城市先行先试建设取得成效,城市内涝积水点基本得到解决,建设区域实现径流控制率达80%以上;到2020年,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及规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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