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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时间:2016-11-04 10:0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辽宁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从辽宁省政府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16年11月15日前登陆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 lnfzblfyc@126.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09房间。  

  邮政编码:110032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保护优先、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交通、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进行量化考核,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扶持和帮助。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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