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经研究,决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创新环境安全治理方式,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上。 2.坚持应保尽保。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规定及时、足额投保。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排污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或者激励措施。 3.坚持源头预防。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环境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开展“环保体检”,排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 4.坚持及时理赔。排污企业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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