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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3)

时间:2016-11-19 11:1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福建省政府 点击: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经研究,决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提

       四、保险赔偿

       (一)赔偿范围

       1.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投保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清理污染物费用。

       3.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赔偿范围。

       (二)除外责任

       1.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投保企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

       2.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

       3.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可以除外责任的其他情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省环保厅会同福建保监局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纳入保险范围的排污企业主动投保,引导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保及理赔程序、制定合同范本、建立专家库、开展企业污染责任险培训;指导保险方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赔偿污染受害者,降低损害程度。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纳入银行与环保共享信息查询平台。各级银监部门应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窗口的指导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对投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税前扣除。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环保体检”技术服务和鉴定价格的指导。

       (三)配套技术支撑。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家库,提供“环保体检”技术服务。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培训工作。鼓励省内环保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工作。鼓励保险经纪人作为企业利益代表(保险顾问)参与协商确定保险条件,维护投保人利益。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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