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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黔府发〔2016〕31号【全文】

时间:2017-04-14 15:4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贵州省政府 点击:
【摘要】《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黔府发〔2016〕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16〕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切实保护和改善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安全为出发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大力实施“净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综合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让多彩贵州山青、天蓝、水清、地洁。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调查工作基础上,以农用地(耕地为主)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贵州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和《贵州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2018年底前,查明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对农产品的影响,完成全省农用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评价;2020年底前,掌握全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和部门监测职责分工,建立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适时完成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在农产品产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球化学敏感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影响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根据各地土壤环境情况,适当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市、区、特区)全覆盖。(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医养健康中的作用。依托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及环保云平台,构建贵州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整合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系统构建,实现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并对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科研成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与健康等关联信息纳入资源共享目录,拓展共享信息涵盖领域和范围,多渠道获取有效信息。(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建设,严格监管执法。

       1.推进制度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和《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制定,适时制定《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出台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铜仁市要结合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地方立法、政府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2020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质监局)

       2.全面强化监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在锰、锑等产业集中区域增加特征污染物锰、锑的监测,在铊污染较为突出的区域增加特征污染物铊的监测。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将产粮大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镇建成区、畜禽养殖集中区及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自治州等土壤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作为重点监管区域。(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3.加大执法力度。(1)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排污企业数据信息库。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行业企业提高抽查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2)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协作,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3)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增强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于2018年底前制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安全监管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水稻、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中度以上污染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协同监测与评价。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2018年底前在威宁县、播州区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有序推进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将划定结果数据上传至全国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更新结果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和其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牵头单位: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完成耕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推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农膜零增长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生产使用专用肥、可降解农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加大监管力度,约束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耕地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任务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倾斜。对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特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3.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鼓励现有相关行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技改转型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2019年底前确定全省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县(市、区、特区)名单。列入名单的,应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积极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农艺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逐步完善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牵头单位:省农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5.全面落实耕地管控措施。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休耕免耕试点向重度污染耕地倾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牵头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制定并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通过向农户免费提供试用样本等方式加大推广使用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优先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制定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2017年起,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每2年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主要排放污染物为镉、汞、砷、铅、铬、锰、锑、铊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强化监管。2017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煤炭、化工、焦化、电镀、电子废物拆解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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