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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黔府发〔2016〕31号【全文】(3)

时间:2017-04-14 15:4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贵州省政府 点击:
【摘要】《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黔府发〔2016〕31号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2.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修复与治理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土壤防治资金投入,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特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特区),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中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委)

       3.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加大耕地污染防治支持政策,健全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省供销社)

       4.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1)2016年底前,启动铜仁市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综合防控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铜仁市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铜仁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国家级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2)2017年底前,启动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力争到2020年,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基本消除。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编制省级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备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5.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在铜仁市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6.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7.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8.推动公益诉讼。按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省检察院、省法院,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9.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粮食局、省科协)

       (二)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贵安新区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牵头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逐年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送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

       3.落实企业责任。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4.严格评估考核。(1)2017年6月底前,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州)、贵安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2)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严肃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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