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6〕69号(5)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7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72)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省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底前完成,报环保部备案;各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报省环保厅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73)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城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74)以灵丘县、襄汾县、侯马市、原平市、垣曲县等工矿企业排放重金属区域为重点,开展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区域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75)以城市周边污水灌溉耕地为重点,科学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和修复方式。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完成国家下达任务。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76)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应建立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治理修复的责任单位应根据受污染土壤的特征和对地下水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修复后土壤的利用目的,科学合理确定土壤治理与修复的目标和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实行转移联单管理,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的有害物质分析报告及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市环保部门报告,并对土壤开挖、运输过程中环境污染采取防控措施,严禁将受污染土壤随意倾倒。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报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严格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治理修复责任不落实、在土壤污染调查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5.落实监督目标任务。 (77) 2017年起,各市、县环保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保厅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环保部报告。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省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三、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78)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巡查,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各市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进一步分解细化,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具体实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 (79)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土地出让收益可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探索建立耕地土壤修复生态补偿和奖补制度;省、市两级可根据财力情况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奖励。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国家提出的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淘汰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财政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 (80)完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融资和补偿奖励方面的优惠政策,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 (8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82)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 (83)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 (84)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土壤污染分布情况,按照自主申报、自愿实施的原则,各市开展山西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7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2.发挥市场作用。 (85)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86)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87)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 (88)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 (89)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90)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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