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3)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细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等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修订和完善相关各项创建活动标准,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统筹,通过奖补方式,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加大投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有关专项资金补助,统筹用好省级财政现有渠道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省财政支持启动海绵城市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居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等示范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经费,投入海绵城市建设,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 (三)创新投资建设运营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对项目进行捆绑打包,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有实力的规划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合作,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鼓励打造全产业链的海绵城市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有关专项贷款等优惠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 (四)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抓紧制订近期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的建设方案、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省住建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组织各城市按要求开展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 2017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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