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全文】(2)
第六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主要扶持下列清洁生产项目: (一)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采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物耗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二)通过采用改进生产流程、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加强监测等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污染物产生的项目; (三)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四)实施物料、水和能源等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的项目; (五)位于本市195、198地块内的企业仅限申报不新增产能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扶持方式) 相关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后,由企业自行申报,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获得扶持奖励: (一)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二)企业项目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实际投资额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相关企业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通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统一申报。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专项扶持,应当编写《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下列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上海市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清洁生产审核项目验收意见; (四)《清洁生产项目实施情况表》; (五)项目立项(备案、核准、审批)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六)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相关意见),排污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七)规划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核意见或相关意见),用地手续文件(房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的除外; (八)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 (九)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等。 第十条(项目审核评估验收)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工作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形式组织开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共同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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