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全文】(4)
(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函〔2016〕11号)要求,十一个市(区)辖区内28个国家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详见表10)。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含杨凌)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详见表11)。如有与陕环办函〔2016〕11号文件中不一致的,以本监测方案表11所列水源地名单为准。 2.监测指标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必测,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详见表12),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水位。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铬、铅、总大肠菌群),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1)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所有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所有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5.数据及报告报送 (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1)地级以上城市 各市站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由各市站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省站审核后10日内以EXCEL格式报送至water@cnemc.cn。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市站9月1日前将本辖区城市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编写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报告,10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报送总站和省厅。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评价报告)报送至water@cnemc.cn。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有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并由市局组织核查,按要求分别逐级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7.承担单位 由市环保局组织完成。 (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陕环办发〔2015〕59号),必测村庄名单详见表13。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监测频次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6.数据及报告报送 各市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省站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5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1月30日前以正式纸质文件形式向省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 省站负责收集全省农村环境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全省监测数据,每季度的最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编写全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总站及省厅。 7.承担单位 各市环境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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