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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全文】(5)

时间:2017-06-05 14:05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陕西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日前,从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获悉,《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十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关于2017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另行部署。

(十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等。

4.数据报送

9月份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12月份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7年现状解译数据,2016~2017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3)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5.承担单位

总站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

(十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1.监测范围

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41个县:

西安市(1个):周至县

宝鸡市(2个):凤县、太白县

延安市(4个):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

榆林市(6个):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汉中市(11个):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安康市(10个):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商洛市(7个):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2.监测项目及要求

(1)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要求,除国控断面外,全部为省控断面。

2)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县域,经报请省环保厅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由被考核县按现模式组织监测,同时每月监测结果报送本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后上报省环境监测站。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省环保厅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由省环保厅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

(3)重点污染源监测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认定的重点排污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由被考核县组织监测。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对于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对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质量保证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在表11中的由各相关市环保局组织完成,不在表11中的由被考核县组织完成。

(5)土壤监测

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3.数据报送

以上各类监测数据由各被考核县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中完成该季度监测数据的填报,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纸质版;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20日之前,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该季度环境监测数据,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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