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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7-06-08 18:1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点击:
【摘要】为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7〕250号),我厅起草了《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大力推进VOCs深化治理

       各市要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深入开展VOCs污染治理,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石化和连续生产化工企业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工艺技术升级,建立“一厂一策一档”制度,重点推进16个省级涉气重点区域和石化、包装印刷、农药、医药、合成树脂、化纤、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工业涂装、合成革、制鞋、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治理。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实施道路畅通工程,推进城市轨道和公共交通建设。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运输船舶、储油库和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汽修行业VOCs治理,开展城市干洗业废气整治,加强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

       四、严格管控建设项目VOCs增量

       排放VOCs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削减替代制度,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和《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浙环发〔2016〕46号)等相关规定,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和台州等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结合地方制定的VOCs总量控制计划,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

       五、切实加强监测监管执法

       加快VOCs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组分在线监测、执法装备、监测监控平台等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重点企业要安装厂界和排放口VOCs在线监测系统,省级重点区域和其他重点整治园区要配置VOCs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形成点、线、面结合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企业治理主体责任,加快实施涉VOCs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加强VOCs排污收费,严格执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开展VOCs监督性监测,加大监测频次,推进VOCs有组织、无组织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机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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