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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2)

时间:2017-07-12 16:3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黑龙江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黑龙江人民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四、组织体系

  (一)省直相关责任单位职责分工。根据河长制工作需要,确定25个省直单位为河长制工作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确定1名厅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人。责任单位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省委办公厅负责总河长、各位省级河长确定的河长制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2.省委组织部掌握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对市(地)、县(市、区)河长和省直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并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3.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4.省编办负责省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5.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负责总河长、各位省级河长确定的河长制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

  6.省发改委负责规划确定重大河湖保护项目和布局,指导河湖保护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并按权限审批。

  7.省工信委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湖保护管理有关问题。

  8.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9.省公安厅负责配置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河道警长”,实现“河道警长”与河长配套,通过“警长制”服务保障河湖管护工作顺利开展。

  10.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协调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11.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划界。

  12.省环保厅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开展入河污染企业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省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

  13.省住建厅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1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和推进航道整治及疏浚、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15.省农委负责监管农业面源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不含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负责加强河道养殖管理。

  16.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功能区水质和跨界河流断面水量监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应由省一级处理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17.省林业厅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18.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城乡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行为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19.省审计厅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相关内容的审计。

  20.省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湖保护管理。

  21.省统计局负责配合成员单位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22.省工商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23.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河湖保护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落实,并做好立法审查工作。

  24.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承担草原监督管理职能。

  25.黑龙江海事局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的检验工作,监管船舶拆解修造工作。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港区岸线使用审核等工作。

  省级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河长制实施。各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建立省、市(地)、县(市、区)、乡(镇)、村五级河长组织体系。依据我省江河水系分布特点,将我省江河水系划分为界江界湖流域(包括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白凌河、湖布图河、绥芬河、兴凯湖、抚远水道)、嫩江流域、松花江流域(简称“三大流域”),立足我省行政辖区和流域河湖实际,设立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全省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双河长制”,覆盖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江河湖泊及水库。

  1.各级河长设置。遵循“流域和区域相结合、党政齐抓共管、下管一级、逐级逐条逐段、不留空白全覆盖”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五级流域、区域、河湖、行政责任叠加的河长组织体系。

  (1)省级总河长由省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共同担任;界江界湖流域、松花江流域和嫩江流域省级河长分别由省委副书记和省政府主管环保工作、主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2)市(地)级河长由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市(地)级主要河湖河段长(××河河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3)县(市、区)级河长由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县(市、区)级河段长(××河河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4)乡(镇)级河长由各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共同担任,乡(镇)级河段长(××河河长)由同级其他负责同志担任。

  (5)村级河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共同担任,村级河段长(××河河长)由村委会其他成员担任。

  农垦和森工等系统参照地方自行设立。

  2.各级河长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辖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各级河长1年至少召开2次协调会议。

  (1)省级总河长负责领导全省范围内的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其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其流域内市(地)级河长和省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其中,界江界湖流域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界江界湖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松花江流域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松花江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嫩江流域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嫩江流域范围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2)市(地)级河长负责组织、推进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市(地)级河段长、县(市、区)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3)县(市、区)级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导县(市、区)级河段长、乡(镇)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4)乡(镇)级河长负责具体实施乡(镇)范围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督促乡(镇)级河段长和村级河长履行职责。

  (5)村级河长负责具体实施村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督促村级河段长履行职责,落实监督员、保洁员,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河湖漂浮物清理等。

  (三)各级河长办设置、构成及职能。

  县级及以上河长要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要把河长制办公室做实做强,机构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职能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省级总河长和省级河长的具体工作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市(地)级河长具体工作由市(地)级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级河长具体工作由县(市、区)级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级河长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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