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全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方案》(2)
(二)生活垃圾治理。 ———实施城乡垃圾集中整治。要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两侧、河渠沿线、村庄周围等为重点,全面开展城乡垃圾集中整治,做到无缝隙、全覆盖,不留死角,8月底前要全部完成,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建制镇和农村以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河流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为重点,对县域范围内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漂浮垃圾进行全面排查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40%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任务,2019年全面完成整治。 ———实现城市垃圾收集转运全覆盖。城市和县城要加大收集、转运频次,缩短垃圾存放时间,实现应收尽收,日产日清,并力争做到“垃圾不落地”作业。垃圾桶(池)周围要干净整洁,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加快建设农村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各地要根据县域农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城乡一体化处理、就近集中处理、就地简易无害化处理等模式,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垃圾处理方式。要重点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和中转站项目建设,在偏远和不易集中处理的村庄,积极探索采取小型焚烧、热解气化、综合处理等新技术,实现无害化处理。到2020年,每个县都要建成专门用于农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场,每个乡镇都要建成垃圾中转站,确保农村垃圾及时处置。 ———提高垃圾焚烧处理比例。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总体要求,设市城市和较大的县要加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改变以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今后,城市和县城新建垃圾处理设施要优先选择焚烧发电、综合处理、热解气化等工艺,原则上不再新建卫生填埋场。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且处理能力能够满足服务需求的,要应烧尽烧,不得进行填埋处理。同时,已投入运营的焚烧厂要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加强对烟尘、酸性气体、重金属、二噁英、臭气、飞灰、渗滤液等的监测,并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2017年,设市城市已开工的焚烧处理厂,要基本建成尽快投入运营,全省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35%;尚未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要抓紧启动并具备开工条件,2018年开工建设,到2020年焚烧比例达到50%以上。 ———规范卫生填埋作业。要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现有卫生填埋场进行升级改造,重点完善渗滤液和沼气收集处理设施,做到规范化处理,不得随意外排。应定期监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按照渗滤液水质、水量及垃圾填埋时间,综合选取渗滤液处理工艺。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含水率应控制在80%以下,与污水厂污泥一并处置。填埋场产生的沼气应合理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燃烧处理。及时收集导排沼气,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及时将雨水导流至库外,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同时,场区内要做到消杀作业,强化对地下水水质、甲烷、恶臭等的监测,规范作业流程,避免污染环境。 ———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处置。各市、县(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要求对有害垃圾单独投放处置,倡导生活垃圾“干湿分离”,鼓励对厨余等易腐垃圾进行单独分类处置。太原市要制定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选择一批学校、机关、单位等实行强制分类,先行先试。2017年,太原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要投入运营,建成7个大件垃圾拆解回收中心,新增回收处理能力40吨/日,因地制宜扩大废旧衣物回收站点布局。岢岚、灵石、长子3个县要积极开展国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示范县创建工作,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要在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各个环节先行先试,尽快形成一批有效果、可复制、可持续的典型,在全省推广。 三、措施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市、县政府是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认真制定行动方案,确定实施项目,分解落实任务,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落实、组织有力。省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照行动方案确定全省污水垃圾治理项目,并抓好组织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创新体制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开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要加强横向协作,鼓励建立污泥、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跨区域共建共享机制,提升污水垃圾治理建管效能。要进一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增强制度的刚性执行力,防止问题反弹。 (三)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污水、垃圾治理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及省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开征并足额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经费,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省级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要在各自部门预算中,对污水管网、垃圾分类以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严格监督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强化日常管控。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污水偷排、污泥乱倒、垃圾乱放、渗滤液直排、设施闲置等问题,对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对污水垃圾治理行动建立定期巡查、情况反馈、进展通报、挂牌督办、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滞后的要进行跟踪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污水垃圾治理行动,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倡导形成绿色生活消费方式。要及时公布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和提升成效,接受社会监督。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监督,强化问题举报受理和线索处置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要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既大力造势、又揭短亮丑,对突出问题重点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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