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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2)

时间:2018-10-25 16:0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辽宁省人民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辽宁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方案 (2018—2020年)。全文如下: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15.改善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不断释放铁路运能,逐步减少重载柴油货车在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新模式,推进大连港、营口港多式联运国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2018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2019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5%,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5%、95%;2020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在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并按规定在安全评估和论证后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16.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船用燃油和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2018年,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工作,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抽检成品油200组以上。2019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400组以上。2020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600组以上。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各项监管要求,加大港区内加油点油品质量监管,加大船舶油品含硫量监督检查。(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省注册的“冒黑烟车”。(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配合)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有条件的市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各市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8—2020年)。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20年,确保全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相关港口城市落实)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环保厅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国家有关部委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完善我省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实现“尘土不飞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18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00公顷;2019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00公顷;2020年,累计完成510公顷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黄土不露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环沈阳城市群2018年控制在9.8吨/月·平方公里以下,2019年控制在9.4吨/月·平方公里以下,2020年控制在9吨/月·平方公里以下。(省环保厅负责)

  21.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建设北方防沙带安全屏障,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省林业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秸秆管控和氨排放控制。

  22.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农田地面玉米、水稻根以上秸秆处理为重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8年,全省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10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9年,全省新建秸秆收储点(中心)10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20年,全省秸秆收储点(中心)总数达到600个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畜牧局等配合)

  23.加强秸秆焚烧综合管控。强化县(市、区)、乡(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网格主体责任,建立以乡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具体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确保秸秆焚烧综合管控责任落实到位。(省环保厅负责)

  24、控制农业氨源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委、省畜牧局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5.建立辽宁省蓝天工程治理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平台。建立集“精确监测、精准溯源、科学决策、精细执法、落实责任、精准打击”于一体的省、市、县、乡四级大气环境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实现污染物动态源解析和污染源溯源分析等功能,为治霾施策提供技术支持。各市要通过布设基本覆盖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在线监测微站,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形成科学化、精细化治理监管模式。2018年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2019年省环保厅和各市政府完成平台建设并试运行;2020年完成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配合)

  26.提升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强化东北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8年完成空气质量预报会商中心建设,实现气象与环保可视化视频会商,实现提前7至10天分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开展臭氧气象预报;2019年底前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省环保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优化调整扩展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全省联网。重点区域县(市、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各城市和其他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重点区域建设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完善空气污染气象要素监测网。(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配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各市、县(市、区)、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气象局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8.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市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各市将错峰生产方案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环保厅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市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联防联控,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以减少污染物跨区域影响为目标,制定重点领域工作方案,将攻坚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细化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联防联控城市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调配各市综合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

  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出台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全面启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2020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10.5万吨以上。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

  3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加强餐饮油烟治理,重点整治油烟污染扰民的餐饮企业,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在禁止区域外的露天烧烤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2018年实现对在城市核心区侵占城市道路露天烧烤行为的有效治理;2019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放治理。推动汽修行业严格按照喷漆操作规程实施封闭作业,加大喷烤漆房废气治理设施建设,集中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安装废气净化设施,鼓励采用水性漆等新材料、新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2018年,对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违法排污情况进行排查,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2019年,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2020年,汽修企业实现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配合)

  33.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生活垃圾收集站要保持地面平整,要密闭且设置给排水设施和除臭设施,不得残留垃圾、积水,现有敞开式收集站要规范卫生防护措施,并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产生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处理单元设立密闭排气系统,经过脱臭净化设施后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率先解决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梳理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投诉企业清单,启动试点治理项目;2019年,全省生活垃圾收集站开展恶臭治理,启动居民投诉多的重点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工程;2020年基本完成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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