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2)
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 解读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国家、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以及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级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分级目录》)。现将《分级目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随着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在2015、2017、2018年的三次修订调整,使得主要依据环评管理类别进行审批级别划分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告2015第13号)出现许多新增条目未做规定、分级模糊判断不清的问题; 二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继续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的便民服务职能,进一步扩展基层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权限。 二、主要修订内容 《分级目录》分为十八大部分,在各部分设置小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于“燃气发电”“余热发电”等以及“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制造业项目”等由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下放管理权限。 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的变更调整。 (二)对于“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年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的屠宰”“属原汁生产的果菜汁及其他软饮料制造”,以及“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生物质发电”等须编制报告书但生态环境管理手段成熟的建设项目,下放管理权限。 (三)对于原“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且为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此外,依据最新要求,将原有“环境影响跨区县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建设地点跨区的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取消“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部分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 (五)删除现行分级目录中本市不再建设的部分建设项目,如“除燃气发电工程外的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或年产10万吨以上金属铸件的金属制品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等。
(六)对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涉及“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以及“集成电路需编制报告表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严格此类项目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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