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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情况信息公开简报

时间:2019-02-19 13:39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芜湖生态中心 点击:
【摘要】根据芜湖生态中心不完全统计:截止2018年12月份,山东省已运行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共49座,是我国已运行垃圾焚烧厂数量最多的省份。

众多的垃圾焚烧厂无疑将产生大量的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富含二噁英和重金属,是每个垃圾焚烧厂必然会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处置不当会给环境带来巨大的环境隐患。因此,飞灰处置信息的公开也就成为整个飞灰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23日和29日芜湖生态中心共向山东省51个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了49座垃圾焚烧厂的“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转移五联单(每月可随机抽一张进行回复)”、“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实际产生量”、“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去处”、“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

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

在此次申请的51个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公开答复中:有41个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了答复:其中38个生态环境部门回复情况较好,3个生态环境部门未提供相关信息;9个生态环境部门未给予答复(其中成武县环保局退回了信息公开申请信件,滨州市环保局滨城分局无法联系且未提供,7个生态环境部门敷衍、推诿拒绝给予答复);高密市环保局正在办理(因根据第一轮申请回复做了第二轮申请,未到规定答复的15个工作日)。

1、9个生态环境部门未给予答复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推卸责任的情况仍然存在,成武县环保局退回了信息公开申请信件;滨城市环保局滨城分局无法取得联系且未提供数据资料;7个生态环境部门经多次联系后,仍以正在核实信件收到情况、正在办理(实际已过规定答复的15个工作日)等为由进行敷衍、推诿,这7个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是平度市环保局、新泰市环保局、荣成市环保局、寿光市环保局、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川分局、莱芜市环保局。

针对成武县环保局的拒收且退回信息公开申请信件行为,芜湖生态中心于2019年1月16日向成武县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信件;针对临朐县环保局、滕州市环保局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资料的行为,芜湖生态中心经与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后,相关方仍坚持拒绝提供数据资料,芜湖生态中心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1月31日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滕州市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信件;针对邹平市环保局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资料的行为,芜湖生态中心目前正在与其沟通。针对7个生态环境部门经多次沟通仍未给予答复的行为,芜湖生态中心于2019年2月18日向相关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信件。

2、3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或因涉密不予公开

在此次回复中,临朐县环保局、滕州市环保局、邹平市环保局认为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飞灰处置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潍坊市环保局2018年7月4日“关于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履职申请的答复”,潍坊市环保局已将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纳入至《潍坊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5月3日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山东省2018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属于山东省2018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且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进行试运行,所以滨州市环保局2018年2月27日公告的《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被纳入名录中,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并不影响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既定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内容“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转移五联单、飞灰实际产生量、飞灰去处、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和有害浸出物指标”恰好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污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但却被以“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被拒绝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同时,滕州市环保局以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明确函告其“飞灰产生量、飞灰转移五联单数据和飞灰二噁英及重金属检测报告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再者,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企业排污信息,属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不属于秘密,应依法向公众公开。

滕州市环保局以芜湖生态中心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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