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5〕524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2019年版) 注: 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环保手续。 ②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③仅涉及组装、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④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⑤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⑥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⑦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⑧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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