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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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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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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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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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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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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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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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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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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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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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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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2015.10.01;第二阶段2016.07.01;第三阶段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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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10元/千克;第二阶段15元/千克;第三阶段2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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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完成废气治理改造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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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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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电制造、电子等12大类、71个中小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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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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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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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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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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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类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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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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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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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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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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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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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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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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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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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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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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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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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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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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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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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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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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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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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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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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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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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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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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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费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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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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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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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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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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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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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费标准加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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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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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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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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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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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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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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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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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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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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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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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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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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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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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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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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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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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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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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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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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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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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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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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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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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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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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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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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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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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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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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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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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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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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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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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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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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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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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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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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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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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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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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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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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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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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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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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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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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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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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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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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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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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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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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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公斤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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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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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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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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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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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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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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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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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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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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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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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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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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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
自2017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6.0元/污染当量;
自2018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为6.0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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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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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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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起: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自2017.1.1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自2018.1.1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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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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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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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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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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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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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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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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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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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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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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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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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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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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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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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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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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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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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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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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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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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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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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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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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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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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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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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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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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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排放浓度高于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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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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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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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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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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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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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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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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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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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试点行业: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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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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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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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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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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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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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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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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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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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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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太原市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按照(晋价费字〔2015〕359号)执行。即: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外,A.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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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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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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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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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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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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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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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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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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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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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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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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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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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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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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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量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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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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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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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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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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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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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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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加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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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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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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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在70%-50%(含)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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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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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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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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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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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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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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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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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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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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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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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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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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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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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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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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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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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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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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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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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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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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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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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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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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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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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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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3.6元
|
4)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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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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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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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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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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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污染当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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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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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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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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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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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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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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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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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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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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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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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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