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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2)

时间:2014-11-25 09:59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为确保 2015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五、2015 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2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 号)或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202)表 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 23 项指标。
     3.监测频次
     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和市控断面分别按照所属省(区、市)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南水北调水源区相关考核县域的监测频次,按照《关于开展丹江口水库区及其上游水质专项监测的通知》(总站水字〔2012〕85 号)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对于新设立的地表水质断面,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全年至少监测 4 次。
     4.监测时间
     应在各监测月份的上旬(1-0 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质监测。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仅在被考核县域的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6)、《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 号)或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等 3 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 21 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 1 次,每年至少监测 4次。
     (三)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 号)或认定的重点排污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针对不同排污企业,监测其主要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 1 次,全年监测 4 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2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1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包括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经环境保护部认定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对于地表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02)表 1 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 23 项指标、表 2的补充指标(5 项)和表 3 的优选特定指标(3 项),共 61 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202)中的 109 项。对于地下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193)中的 23 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193)中的 39 项。
     3.监测频次
     地表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 1 次,每年 4 次,每两年开展 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饮用水源地每半年监测 1 次,每年监测 2次,每两年开展 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财政主管部门以及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衔接协调,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探索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长效机制,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统一工作部署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统一部署行政区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扎实开展、有序推进。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与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与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质量控制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审核把关,环境保护部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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