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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2)

时间:2015-12-23 09:28来源:财政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
第三章 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十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第十二条 拆解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广西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十四条 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3)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六条 拆解或改造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律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本办法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拆解补助金额计算方法执行。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
 
  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现有内河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法规〔2011〕391号)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现有内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客船: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单位客位补助额×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助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助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货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5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内河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2.5万元。
 
  第二十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长江水系货-37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内河船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400万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85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105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12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40万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63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78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9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4)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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