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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4)

时间:2015-12-23 09:28来源:财政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977号
第七章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
 
  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十三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船舶所有人向其所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资格在醒目地方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可靠。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根据补助标准进行测算统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补助渔船统计、补助额度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抄报省级审计部门。
 
  (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以县为单位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进行汇总测算。
 
  (四)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渔船补助审核情况、相关任务完成、资金测算等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渔船报废拆解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渔船报废拆解和地方渔业规划情况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要求一并上报。
 
  第五十五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后,结合渔船动态监管系统和日常调研情况,重点核查渔船动态变化情况,防止突破“双控”要求。同时,结合全国减船、建船规划及任务完成情况,审核和测算渔船(含报废拆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建议数,于每年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八章  海船、内河船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资金预拨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前应经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十八条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应先经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
 
  对于新建海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船级社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九章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和渔业装备
 
  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船(含报废拆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建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渔船(含报废拆解)、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六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时下拨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基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备查。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农业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由农业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
 
  基层渔业主管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强化绩效管理,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不定期抽查。
 
  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发放环节及资金清算环节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交通运输、渔业、船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进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4号)和《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同时废止。
 
  附:1.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
 
  2.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
 
  3.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4.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
 
  5.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
 
  6.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
 
  7.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8. 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
 
  9. 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
 
  10. 内河船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11. 内河示范船新建完工报告书
 
  12.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协议书(示范文本)
 
  13.新建内河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
 
  14. 新建内河示范船补助申请表
 
  15. 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
 
  16. 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
 
  17.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分档补助参考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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