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地区名称 |
制度创新重点 |
1 |
北京市怀柔区 |
1.强化跨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
2.探索建立生态红线制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
3.推进空间性规划“多规合一”。 |
2 |
天津市静海区 |
1.构建循环型社会相关制度,探索京津冀“城市矿产”协同发展的有效模式与机制; |
2.创新地方水环境管理与土壤修复的政策和制度; |
3.探索“多规合一”的制度安排。 |
3 |
河北省秦皇岛市 |
1.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2.探索海陆统筹、低碳经济相关制度; |
3.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制度。 |
4 |
京津冀协同共建地区(北京平谷、天津蓟县、河北廊坊北三县) |
1.创新区域联动机制,探索京津冀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协同模式; |
2.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3.建立生态红线管控制度。 |
5 |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 |
1.把矿产资源开采、土地复垦与矿山生态系统修复同步规划、同步推进,作为建立矿区生态系统修复机制创新的重点; |
2.在合法合规、保障耕地红线的前提下,把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作为农村宅基地市场化制度的创新点。 |
6 |
山西省孝义市 |
1.探索矿业城市废弃地利用的融资机制及土地高效利用制度; |
2.探索煤炭枯竭型城市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机制; |
3.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塌陷治理区、矿山土地复垦区)整治与利用机制。 |
7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1.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建立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
2.建立空间规划体系,探索“多规合一”; |
3.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
8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
1.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 |
9 |
辽宁省大连市 |
1.探索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多规合一”; |
2.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3.建立生态文明统计制度,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
4.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10 |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
1.建立水源涵养区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2.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
3.建立生态环境资产核算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 |
11 |
吉林省吉林市 |
1.探索建立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2.提出产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创新思路; |
3.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事件预警防控机制。 |
12 |
吉林省白城市 |
1.探索建立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2.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
3.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
13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1.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
2.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对外合作机制; |
3.探索建立绿色城镇化综合管理制度; |
4.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
14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
1.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划; |
2.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
3.探索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 |
15 |
上海市青浦区 |
1.创新太湖流域跨界水环境管理机制; |
2.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3.建立再生资源和垃圾分类回收的一体化机制。 |
16 |
江苏省南京市 |
1.探索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
2.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
3.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
17 |
江苏省南通市 |
1.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评价、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
2.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
3.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4.探索“多规合一”制度。 |
18 |
浙江省宁波市 |
1.探索建立生态文明统计体系,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
2.建立生态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机制; |
3.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中,从操作层面加强岸线保护和滨海湿地保护。 |
19 |
安徽省宣城市 |
1.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
2.探索建立跨省域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3.探索建立跨地区的产业合作机制。 |
20 |
安徽省蚌埠市 |
1.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
2.探索建立淮河流域水污染联防联控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3.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
4.探索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蚌埠模式。 |
21 |
山东省济南市 |
1.探索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
2.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
3.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4.探索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
22 |
山东省青岛红岛经济区 |
1.探索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 |
2.探索建立生态红线管控与监测预警机制; |
3.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
23 |
河南省许昌市 |
1.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 |
2. 探索建立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制度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
3.建立完善秸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城市矿产回收利用的许昌模式。 |
24 |
河南省濮阳市 |
1.细化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 |
2.探索建立油地协同发展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3.探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及碳捕捉、碳排放交易等制度机制。 |
25 |
湖北省黄石市 |
1.完善矿业权市场制度设计; |
2.建立完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制度; |
3.建立资源环境综合监管机制。 |
26 |
湖北省荆州市 |
1.推进资源环境管理体制创新; |
2.提出湿地保护制度的实施细则; |
3.完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制度。 |
27 |
湖南省衡阳市 |
1.建立污染防治协同监管机制; |
2.建立生态文化建设与历史名城保护协同推进制度。 |
28 |
湖南省宁乡县 |
1.推动将资源环境指标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
2.探索通过制度建设激励和约束规模化养殖与污染治理。 |
29 |
广东省东莞市 |
1.探索“多规合一”的实施机制; |
2.完善生态红线管控的相关制度; |
3.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市场化机制。 |
30 |
广东省深圳东部湾区(盐田区、大鹏新区) |
1.探索建立GEP(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体系; |
2.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 |
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
4.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社会行动体系。 |
3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1.建立生态文明指标体系与考核制度; |
2.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的融资机制; |
3.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32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
1.建立荒漠化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
2.建立促进生态产业化发展的激励制度。 |
33 |
海南省儋州市 |
1.创新“多规合一”规划、审批、管理、实施的体制机制; |
2.探索建立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
3.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
34 |
重庆市大娄山生态屏障(重庆片区) |
1.提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权的操作办法; |
2.建立资金、土地指标等与主体功能区分区管控的激励约束机制; |
3.建立矿山生态修复的补偿制度。 |
35 |
四川省川西北地区 |
1.建立禁止开发区域保护制度; |
2.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制度。 |
36 |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 |
1.建立流域水资源综合管理制度; |
2.建立生态屏障建设与保护制度; |
3.建立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制。 |
37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
1.科学划定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探索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
3.探索建立雅鲁藏布江源头和中游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38 |
陕西省西安浐灞生态区 |
1.构建空间规划体系,推动“多规合一”; |
2.创新开发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管理制度。 |
39 |
陕西省神木县 |
1.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
2.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 |
3.探索建立区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
40 |
甘肃省兰州市 |
1.深入探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
2.创新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
41 |
甘肃省酒泉市 |
1.建立湿地(包括河滩地)产权确认制度; |
2.推动碳交易与碳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
3.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
42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
1. 探索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发挥听证会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
2.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与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制度。 |
4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 |
1.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
2.探索建立最严格的森林、草场、湿地等生态保护与修复机制。 |
4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
1.建立最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 |
2.建立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
45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
1.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2.建立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 |
3.探索通过建立科技创新机制,促进退化土地治理、节水农业发展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