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 国能科技[2014]511号(2)

时间:2015-01-23 10:46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 国能科技[2014]511号
 
第六章、生产供应
    第二十三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气污染治理的需要,支持生物柴油生产和推广使用。积极借鉴生物液体燃料试点基本经验和成功做法,坚持“规范生产、严格监管、有序发展”原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废弃油脂生产生物柴油项目应严格备案管理。国家餐厨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相关法规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按照以产定销原则,实行生物柴油生产和推广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等,确定本地区生物柴油生产供应方案及年度推广目标,并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年度推广目标确定后,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协调落实。
    第二十六条、需要国家层面统筹协调的项目,如跨省推广生物柴油、落实中央有关扶持政策和市场销售主渠道等事项,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可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衔接。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生物柴油生产和兼并、收购、重组国内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外资企业经营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按照成品油流通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推广应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生物柴油市场销量或推广份额约束性目标责任管理体制。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产品纳入其成品油销售体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鼓励封闭推广,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九条、生物柴油推广使用地区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协调并落实本省推广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项相关配套方案和措施,确定推广使用时间和区域。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广使用生物柴油。
    第三十条、生物柴油由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收购和调合。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划布局,依托现有油库建设生物柴油调合燃料配送中心,并将生物柴油生产和推广年度目标内合格产品全部纳入其销售体系。
    第三十一条、推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及时与符合准入条件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原则上其购销总量占区域推广目标的比例不低于其市场份额。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应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目标。
    第三十二条、大力宣传生物柴油对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大气雾霾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与重要作用,营造良好消费环境。鼓励公交、环卫等政府管理的车辆优先使用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成品油销售企业应积极销售生物柴油,骨干企业应主动响应国家战略部署,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收购、调合和销售生物柴油。
 
第八章、技术创新
    第三十三条、坚持自主研发与引进吸收、基础研究与商业化应用相结合,加强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产学研联合攻关,开发新型高产能源植物,以及原料适应性强、生产过程清洁、能耗物耗低、综合利用水平高的生物柴油先进技术装备。
    第三十四条、依托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建设国家能源生物柴油原料、转化等研发平台。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五条、开展良种选育与扩繁技术研究,培育高产、高含油、抗逆性强的油料能源树种,研发能源林栽培、抚育、采收新技术与专用设备,形成油料能源林丰产技术体系。加强草本能源油料作物优良品种选育与推广,研发播种、施肥、灌溉与收获专用装备。开展富油微藻藻种筛选和培育,开发低水耗、连续、规模化微藻养殖工艺技术,低成本、低能耗采收与油脂提取技术,以及藻渣综合利用技术。
    第三十六条、开发原料适应性广、生物柴油产品收率95%以上的加工技术与成套装备。开展饼粕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副产甘油生产1,3-丙二醇、2,3-丁二醇等化工产品技术,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三十七条、适时调整《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和《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参照车用柴油质量升级标准,同步制定出台相应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标准。
    第三十八条、开展低凝点生物柴油和高混合比例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研究,完善生物柴油与生物柴油调合燃料产品标准体系;制定原料供应、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各环节技术规范,形成完备的行业标准化体系。
    第三十九条、鼓励汽车、船舶生产企业及相关研究机构优化柴油发动机系统设计,充分发挥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动力、节能与环保特性。
 
第九章、环境保护
    第四十条、生物柴油生产及其配套原料基地建设项目均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
    第四十一条、配套原料基地建设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耕地以及生态公益林地,不得毁林造林。能源林(草)种植和微藻养殖应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第四十二条、严格落实废弃油脂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环保措施,明确废弃油脂收集、储运等过程的环境监管要求,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异味扰民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从源头防止、减少污染物产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生产企业“三废”排放浓度与总量须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十章、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国家制定出台清晰明确的价格、税收、财政、投资等长期扶持政策。有关地区原则上应出台相关地方配套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继续完善国家生物液体燃料推广工作协调机制,为地方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提供支持与服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推广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避免各自为政与多头管理。加强国家、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与生物柴油生产企业、成品油经营骨干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协同推进相关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期制定的供军队和国家储备用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作为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与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车用燃料生物柴油结算基准价格。按照同质同价原则,生物柴油调合燃料零售价格执行同标号车用柴油价格政策。
    第四十七条、对生物柴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政策支持。对生产原料中废弃油脂用量所占比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物柴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调合用车用柴油税收优惠或其他鼓励政策。
    第四十八条、生物柴油生产企业(项目)配套油料能源林基地建设包括良种繁育、造林、抚育等财政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依据森林保险等金融扶持林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支持能源林的开发与建设。
    第四十九条、积极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生物柴油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年产生物柴油10万吨以上生产项目酌情按照高限给予补助。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开展技术创新相关课题研究以及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十条、生物柴油推广使用量不计入当地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能源消耗总量。积极推动生物柴油产业碳排放权交易,减排量纳入地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考核体系。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