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 国能科技[2014]511号(3)

时间:2015-01-23 10:46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 国能科技[2014]511号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生物柴油全产业链监督管理,建立全程参与、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形成闭环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任务和目标责任,重点监管行业准入、原料使用、目标实施、节能环保、推广应用等事项,保障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产业监管体系,构建生物柴油行业全程闭环监管机制。各级能源监管机构、地方主管部门及工商、质检等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据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产业发展监管工作。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生物柴油行业准入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投资项目,不纳入生产和推广年度目标管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与废弃油脂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或协议,按约定收购、交售废弃油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严禁以食用油脂、油料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严厉打击生物柴油企业利用废弃油脂非法生产、销售食用油脂行为。
    第五十四条、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不得外购生物柴油销售。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生物柴油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第五十五条、国家能源监管(派出)机构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能,督促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规范,落实环境影响及安全生产评价、节能审查确定的各项环保、节能和安防措施,能耗、物耗、水耗、排污等各项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和设计水平,确保“三废”达标排放和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采购生物柴油。成品油经营企业拒不按照本省(区、市)有关管理办法销售生物柴油调合燃料并完成年度销售目标任务的,由国家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可再生能源法》要求,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物柴油购销合同的,按照《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严格执行生物柴油(BD100)、生物柴油调合燃料(B5)国家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生物柴油调合燃料流通市场监管,坚决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或在确定封闭推广区域销售非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九条、建立监管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能源监管机构应定期总结分析生物柴油生产与推广使用情况,重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相应措施和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作为修订完善相关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总量目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章、其它
    第六十条、充分发挥国家能源有关研发中心、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及时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
    第六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