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时间:2015-03-20 11:06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
(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
对于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或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四、对新发现的环评违法项目不及时予以查处的,对按规定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不移送的,对未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未按规定追究责任的环评违法项目通过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五、环评违法项目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适时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
相关文章
- 全文 |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2020-09-24
- 一图读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12-15
- 一图读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2020-12-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12-15
- 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2-3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影响类2021-01-04
推荐文章
-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进一步提高中国VOCs治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VOCs治理行业产业链竞争力及绿色发展。报告对全球及中国VOCs市场及技术在调研基础深度分析洞察。[详细]
政策法规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进一步提高中国VOCs治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V... 详细
|
报告对活性炭再生行业及市场调查研究,洞察2023-2024年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废活... 详细
|
- [咨询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活性炭再生产业洞察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生活垃圾回收再生市场研究报告(2024年)
- [监测报告]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行业产业链分析报告(2024-2030)
- [咨询报告] 垃圾填埋场治理修复行业研究报告(2024-2025)
- [产业信息] 视频丨生态环境部:保证碳排放数据质量 对弄虚作假“零容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