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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

时间:2016-06-02 11:23来源:吉林省环保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位于设区的市环境敏感区的施工场地,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和运行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场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建设工地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作业。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和传送装置。
    第十八条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土地,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九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修复,防止扬尘污染。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有专门存放场地,并采取施工便道硬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运输、装卸、贮存可能散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机动车(船)维修、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化工企业,应当对管道、设备、贮罐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建立泄漏检测、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记录生产工艺、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和运行情况等。台账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第二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五条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油烟不得排入地下管网;
    (五)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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