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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1)

时间:2008-08-14 16:28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第27条  退 出
 
  1.在本公约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后的任何时间,该缔约方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知,得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一个较后日期生效。
 
  第28条  保存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29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原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
 
  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略)
 
  附件二:需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略)
 
  附件三:危险特性的等级(略)
 
  附件四:处置作业(略)
 
  附件五-A:通知书内应提供的资料(略)
 
  附件五-B:转移文件内应提供的资料(略)
 
  附件六:仲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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