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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10)

时间:2008-08-14 16:28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第21条  签 字
 
  本公约应于1989年3月22日在巴塞尔,并在1989年3月23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在伯尔尼瑞士外交部,并从1989年7月1日起至1990年3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签字。
 
  第22条  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
 
  1.本公约须由各国和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批准、接受或核准并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确认或核准。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的文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而该组织并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方,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本公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的缔约方,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履行其本公约义务的各自责任做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有权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以上第1款所指的组织应在其正式确认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后者应转告各缔约方。
 
  第23条  加 入
 
  1.本公约应自公约签署截止之日起开放供各国、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加入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在其加入文书内声明它们对本公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
 
  3.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24条  表决权
 
  1.除下列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表决权。
 
  2.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于按第22条第3款和第23条第2款规定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就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25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正式确认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于该国或该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第26条  保留和声明
 
  1.不得对本公约做出任何保留或例外。
 
  2.本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排除某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时,除其他外,为使其法律和条例与本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而做出无论何种措辞或名称的宣言或声明,只要此种宣言或声明的意旨不是排除或改变本公约条款适用于该国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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