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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2)

时间:2017-01-03 16:0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环保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条 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满足《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排至临时矸石堆放场(库)储存,储存规模不超过3 年储矸量,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临时矸石堆放场(库)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

       第九条 煤矿地面储、装、运及生产系统各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的项目,应封闭储煤,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优先采用依托热源、水源热泵、气源热泵、清洁能源等供热形式,确需建设燃煤锅炉的,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采取高效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应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或提出瓦斯综合利用方案;积极开展低浓度瓦斯综合利用工作,鼓励风排瓦斯综合利用。瓦斯排放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要求。

       第十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场地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改、扩建(兼并重组)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老”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制定了生态、地下水、地表水等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网点的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提出了采煤沉陷区长期地表岩移观测要求,提出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三条 涉及放射性污染影响的煤炭采选项目,参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中石煤行业相关要求,原煤、产品煤、矸石或其他残留物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项目,应开展辐射环境污染评价。开采高砷、高铝煤矿等项目,提出了产品煤去向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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