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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的通知(2)

时间:2017-01-09 14:5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为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环保部印发《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全文如下:

  附件 

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和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二)《沙尘暴天气等级》(GB/T 20480-2006);

  (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沙尘天气

  指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包括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和特强沙尘暴。

  (二)沙尘天气过程

  有沙尘天气的发生、发展、消失的天气过程,包括浮尘天气过程、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强沙尘暴天气过程和特强沙尘暴天气过程。

  (三)绿洲城市

  指在干旱区以绿洲为依托,在绿洲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类城市。

  四、沙尘天气过程对颗粒物浓度影响剔除条件 

  (一)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沙尘天气过程影响范围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等信息确定。

  (二)对沙尘影响较大的绿洲城市,剔除沙尘集中发生时段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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