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2)
附件2 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规定的燃料仅适用于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根据燃料属性和使用方式,对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目标,在依法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时,选择管控燃料目录,鼓励选择最严格的Ⅲ类。 (一)下列燃料为Ⅰ类管控燃料: 用于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及民用燃煤设备,且含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未使用专用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表1 部分煤炭及其制品的组分含量
(二)下列燃料为Ⅱ类管控燃料: 除用于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的集中供热(含热电联产)锅炉、发电锅炉以外的所有煤炭及其制品;未使用专用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下列燃料为Ⅲ类管控燃料: 所有煤炭及其制品、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四、本目录规定的是工业生产和供暖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化石能源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要达到国家、行业、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必须全部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严禁掺入任何其他废弃物)。不包括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等。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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